加强党建组织高质量科研******
【自立自强·大家谈】
作者:张丽萍(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党委书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科技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等,对科技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的基本组织单元,应该如何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最高效率地组织科研活动,这是我一直在思索的问题。
我的体会是,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研究所高质量发展、组织高质量科研。
一是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我们提出了殷切的期望,让我们感到沉甸甸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心系“国家事”、肩扛“国家责”的使命担当,引导科研人员从“我要做什么”积极向“国家需要我做什么”转变,从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科研选题、科研目标等入手,主动对标对表“四个面向”要求和“充分体现国家意志、有效满足国家需求、代表国家最高水平”创新价值标准,保证科研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创新发展。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近年来,中科院理化所强化党建引领,促进党建工作与科研业务深度融合,为重大任务攻坚、重大成果产出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比如,针对承担的航天低温制冷机等重点研制任务,提出“三线工作法”,在“管理线”和“技术线”的基础上,增设一条“思想线”,将党的基层组织有机融合到科研攻关的组织体系中,把党建工作落实到科研最前线,党组织在重大任务中既把握政治性和原则性,又能及时解决遇到的思想问题和急难愁盼问题,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再如,为加快大型低温制冷设备的自主研制,研究所成立了以我国低温研究的开创者洪朝生冠名的青年突击队,凝聚和激励青年科技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瞄准国家需求,勇担重任、攻坚克难,已经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未来,研究所将不断探索党建引领科技创新的方式方法,筑牢战斗堡垒,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三是进一步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广大科技人员刻苦钻研,集智攻关,也要发挥模范引领和典型示范作用,讲好科学家故事,弘扬科学家精神。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倡导科研人员心怀“国之大者”,把个人的“小我”融到实现科技强国的“大我”之中。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组织党员过“政治生日”,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科技攻关的关键时刻亮身份、见行动。同时注意挖掘各类先进典型,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职工、巾帼风采奖、五四先锋奖、我最喜爱的导师、理化工匠等奖项,以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引领,着力在研究所内形成争做先锋、争做模范的良好创新氛围。
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征程呼唤新作为。党对科技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为科研院所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强大动力。面向未来,我们将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中科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切实抓好二十大精神的落地见效,持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战斗力,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研究所高质量发展,努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科技人应有的重大贡献。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16版)
明星代言:有规矩才成方圆******
【影视锐评】
作者:任孟山(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包括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在内的明星代言活动做出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为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廓清行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其中强化对明星代言的约束部分,引发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以前明星代言一出了问题,往往是公司作为明星的“马甲”,代为受罚。而公司受罚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注销了事或者归于静默。明星不再以此公司从事相关活动,转而由新法人注册新公司,继续运营。《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这就将处罚具体到了明星本人。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强调,“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在现代社会,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单,就意味着个人的社会信用有污点。这不仅会降低明星本人的品牌价值,还会制约明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此政一出,大大提高了明星代言的违规成本,势必使明星在产品代言中更多谨慎小心。
不过,处罚毕竟发生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若要治本,从源头消除明星代言的不规范行为,则需完善法律法规,从代言行为的初始阶段开始制约监督。正因如此,《指导意见》中关于“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的规定,乍看上去出人意料,细想起来很是到位。所谓明星,要么有脍炙人口的作品,要么有深入人心的角色,要么有惹人关注的话题。这些特质容易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厂家之所以愿意找明星代言,正是看重这些明星的注意力资源。很多影视演员在短时间蹿红,各种产品代言立刻找上门来,使注意力资源有了变现的可能。但注意力资源并不稳定,甚至是转瞬即逝的。有的明星生怕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为了在短时间内将利益最大化,在高额代言费的诱惑下对代言产品来者不拒。他们当中有的人被各种事务缠身,根本没时间了解代言产品。代言时,只得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广告词照本宣科,利用明星光环和营销话术,吹嘘甚至夸大产品质量功效。有的人则代言并不适合自己或与自己原本的生活消费理念相悖的产品。比如某明星明明为了保持身材只吃健康食品,却在广告里热情推荐大家购买快餐、速食。某明星自己只用价格昂贵的高端护肤品、保养品,却代言中低档产品。还有代言金融产品的明星,自己没有投过一分钱,却在广告中言之凿凿地说收益颇丰。这种明星不珍惜自身形象,只看重眼前利益,演艺事业之路注定走不长远。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从全流程规范明星代言行动,明确其责任,对于捋顺明星代言市场行为规范大有裨益。
当然,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外在约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代言乱象。但要想根除明星代言的各种问题,还需要明星乃至整个文娱和广告行业转变观念,将社会责任放在经济利益的前面。明星及其经纪团队要懂得广告主花巨资请明星代言,是因为受众将作品或角色的光环转移到商品上来。好的代言可以使明星的个人魅力和作品或角色魅力同频共振,实现双赢。而不好的代言则可能使明星名声受损。所以必须立足本业,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或角色,才能一直拥有“明星范儿”。接代言时必须谨慎,时刻将声誉、信誉、品德放在首要位置,做好产品审查工作,做到合规合法,合乎受众的期待。
总而言之,在代言之前,明星要潜心生产创作,提高道德修养,推出更多优秀作品。代言开始时,明星要在真实使用产品、全面了解商家之后做出谨慎决定。在代言过程中,产品一旦有问题,明星本人必须为虚假代言等行为受到相应惩罚,体会到决策不谨慎引发之“痛”。多管齐下,才能还广告市场和文娱领域一片清朗的天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5版)